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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同居者与他人结婚时,肇事者是否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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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此案的审查:一位同居者与另一人登记了婚姻

王怒和刘楠在1997年根据当地习俗结婚(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他们在1998年生了一个孩子。1999年,他们两个吵了架,王的女儿又回到了与他的娘家生活在一起的一段时间。刘楠和另一名女子登记结婚。现在,王的女儿向法院提起了刑事私人起诉,要求对刘重婚罪进行调查。

争端的焦点:肇事者是否构成重婚罪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刘楠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是,被告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登记管理条例》后是否以夫妻名义非法重婚的复函(以下简称发复〔1994〕10号)规定:谁有配偶谁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与另一人住在一起,或者知道另一个人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与他同住的人东莞情人取证调查,仍将被定罪并处以犯罪重婚。刘楠有一个配偶和一个王子女儿,并且他已经与另一名妇女结婚,这在上面的解释中很明显地说明了这一点。

第二种观点是,被告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事实婚姻不合法婚姻。尽管司法解释指出,首先有配偶,然后以夫妻的名义与另一个人住在一起构成重婚,但这并没有规定先以夫妻的名义与另一个人住在一起,然后与之结婚。另一人构成重婚罪。根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不是犯罪。 ,不能将被告的行为列为重婚罪。

律师的声明:如何定义重婚罪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被告和私人检察官处于非法同居关系,他有权与其他妇女结婚。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以未婚登记的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规定生效。 ,没有配偶的男人和女人,没有结婚就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被视为非法同居。此外,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 婚姻注册管理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如果符合结婚条件的一方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同居重婚罪共同财产取证,婚姻登记时,婚姻关系无效,并且不受法律保护。换句话说,现行法律已经完全否定了事实婚姻。在本案中,被告和私人检察官在1997年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同居当同居者与他人结婚时,肇事者是否构成重婚罪?,没有登记结婚。根据上述规定,只能将他们视为非法同居关系。由于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当然有权选择与其他妇女结婚,并建立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家庭。

第二,从法律意义上讲,刘楠不是“有配偶的人”。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共同生活的人可能会成为严重犯罪的对象婚姻,但该对象必须首先是有配偶的人或知道另一个人有配偶的人,并且然后是一个以夫妻People的名义与另一个人住在一起的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复[1994] 10号法律的规定,重婚罪中的“有配偶者”只能理解为指已在婚姻中登记结婚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并建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或者是指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在《 婚姻注册管理条例》生效之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男人和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在法律上不是“有配偶的人”。由于重婚罪的对象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应将这种情况定罪并予以惩罚的原因是,现有法律婚姻需要法律保护,而法律标准婚姻只能依法行事。 婚姻关系的建立,因此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登记结婚的刘楠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与王子同住,但由于这是非法的婚姻,因此他不受保护根据法律。因此,刘南在钟婚姻中不能被称为“有配偶的人”。因此,如果刘楠与他人结婚,就不会因重婚而被定罪和处罚。

由于两方在前一行为中均未建立合法的法律关系,因此,在重婚罪中不应惩罚被告。但是,如果刘楠在与他人结婚后仍以夫妻的名义与私人检察官住在一起,那就是重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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